摘要
在考虑法制建设时,中国的法律家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法律程序问题则缺乏关注和理解。本文认为,公正的程序是促进现代化的社会变革的基本杠杆之一。作者从对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和反思性整合这四个方面阐发了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性,并对法律程序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意义作了简要的历史考察。作者指出,程序合理性是设计(规范)合理性和进化(历史)合理性的接合部;在社会演变过程中,复杂的价值问题可以借助于程序加以化解,实体规范也可以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形成。文章还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程序原理及其现实影响进行了剖析。作者认为,追求法律的严密周详如果不是着眼于完备适用要件,而着眼于否定适用裁量,那么就会在限制恣意的同时压抑选择,从而导致法律僵化和另一种形态的恣意;只有把组织效率与选择自由有机结合,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完备法制的程序要件是中国今后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目标。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83-103,共21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