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围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中的应用问题,概括分析了各国的有关立法状况以及我国的有关理论和立法实践,探讨了最密切联系的主体和客体、运用该原则的方法及其应受的必要限制等问题,并就完善有关立法提出了一些改进性建议。作者认为,我国立法对在涉外合同领域中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但是,从有关该原则立法的整体状况看,尚欠完备,给法院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为了充分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应逐步为每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制定一组分别适用于各种经常发生的案情的冲突规范;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各种基本要求;列举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应考虑的连结因素。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149-162,共14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