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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推定 被引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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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有关权利的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潜在的权利。在法律确认的明示权利外,还存在着法律的"默示权利"、为法律所"漏列的权利"、未预测到的"新生权利"、为法律所保留的"剩余权利"和"空白权利"以及种种"习惯权利"。它们可以通过"权利推定"明示出来并取得法律效力。"权利推定"就是以法律的明示权利或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立法精神与宗旨为依据,推定出"默示权利"及其他应有权利的存在并确认其合法性的过程。权利推定在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中有重要的意义。它具有由权利推定权利、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推定权利等多种形式。实行权利推定应遵循相应的规则和程序。
作者 郭道晖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179-188,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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