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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环节新刑事和解制度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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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刑事和解制度之修复风险自1974年世界上第一个"犯罪人-被告人和解程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产生开始,刑事和解便旨在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使加害人早日复归社会.而无论是采取"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构造模式还是"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调解人"构造模式,刑事和解程序都旨在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真心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而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是此项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的价值目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和谐社会理论所要求的价值多元化,以及其所要求的实现社会和谐而需要的解决矛盾的方式多元化,从根本上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刑事和解所体现的重在修复关系、解决矛盾、实现安定有序及解决案件方式的多元化,恰好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要求."
作者 郗琳 黄福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3期38-41,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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