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革命”本是个政治范畴;十九世纪被广泛引伸到各个领域,其含义便获得了同哲学范畴一般的普遍性。马克思对传统的、狭义的“革命”作了科学规定—一推翻旧政权,破坏旧社会,将这个单纯的政治范畴改造成社会政治范畴;又从辩证法高度对各个领域的、广义的“革命”作了规定——革命就是否定,就是质变,就是对立的克服、矛盾的解决。(在共产主义运动中,他还曾有条件地将狭义的“革命”的内涵泛化——不仅指社会政治的根本变革,亦包括与其紧密联系的日常变革过程。)社会革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一场社会变革能否称为“革命”,首先要看内容。内容决定形式,适应革命内容需要的有效形式就是革命形式。革命形式的基本特征——普遍的社会强制性,为革命的内容所决定;革命的具体形式——暴力的还是和平的,则直接取决于一定的历史条件。马克思在批判旧世界的同时,探讨了未来的无产阶级革命问题。认定:这是一场伟大的革命,其终点是共产主义原则的实现。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革命要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阶级对抗消灭后的革命,将是一种和平的、自然的过渡。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有关论断,是对马克思这种革命观念的忠实继承和合理发挥。
出处
《马克思主义研究》
1983年第2期43-68,共26页
Studies on Marx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