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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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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这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商法能够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
作者 陈淑华
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7年第2期47-50,138,共5页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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