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作者借鉴近期海内外学人基本公允的社会现代化改革理论以及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方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历史现,以中国国情为着眼点,强调社会进步必须用良好精密的法律保障发展的有序性,倡议制定中国民法典。作者认为制定中国民法典至少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促进并保障商品经济在中国发育和安全增长;二、保障市民社会运行的有序性;三、保障市民社会的成员在严格的“铁笼”中求得相对的自由;四、促使中国由“政治型”国家向“法治型”国家转变。同时作者更进一步指出制定中国民法典至少有四个层面的现实障碍:一、中西对于法律和法典的不同态度层面;二、民法固有精神价值与中国固有传统精神价值相冲突层面;三、目前中国民法理论欠缺和立法技术存在障碍层面;四、目前在中国法典暂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在本文中,作者仅以用法治对社会宏观控制保证改革秩序的有序性为主题,略论制定中国民法典某些方面的问题,至于如何克服现实障碍,如何制定中国民法典诸多深入具体的问题有待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本刊竭诚欢迎对这些问题有兴趣的同志踊跃投稿,使这一专题研究不断深化,以促成中国民法典的早日诞生。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34-44,共11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