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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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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是实现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基地。城市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企业中的骨干和主导力量。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別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
作者 王正明
出处 《当代法学》 1987年第2期34-35,共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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