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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若干问题试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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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对象这一概念,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是没有的。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把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看成是一回事,认为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物和所谓的法益,都是犯罪的客体。这种刑法理论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混为一谈,以掩盖其刑法所保护的真正客体——资产阶级的统治关系,其反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科学性与阶级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才能科学地区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从而正确地揭示出犯罪的阶级实质,即任何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正是马克思的这句著名论断明确地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木”本身区别看待,成为我们区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科学的理论依据。应当承认,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对象专门研究还很薄弱,基本上仍仃留在五十年代初期苏联对犯罪对象研究的水平上,这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整个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文拟就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看法。
作者 阮方民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6年第2期6-7,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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