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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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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署,简称“行署”。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公署是我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它的性质和地位也曾经历过几次变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行政公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地方政权机关。如胶东行政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行署是相当于省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4年《地方组织法》将行政公署规定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专员公署。1975年宪法又将它改为一级政权机关,称地区革命委员会。1978年宪法规定。
作者 熊文钊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6期14-16,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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