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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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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为稳定农村社会,调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积极性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出处 《西部资源》 2008年第1期42-43,共2页 Wester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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