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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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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上期刊登了江苏淮安药监局楚州分局杜锡宝同志的《医疗机构违规使用自制制剂条款适用难》的来信,反映了他们在对此问题执法中的困惑。据了解,这一问题的提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此,本刊特邀请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同志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
作者 袁劲屹
出处 《中国药品监管》 2003年第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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