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对逾期贷款利息(这里用Ⅰ表示,包括按原利率计息部分Ⅰ<sub>1</sub>和罚息部分Ⅰ<sub>2</sub>)的摊销口径很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况:1.Ⅰ全部摊入成本;2.Ⅰ全部从自有资金列支:3.把Ⅰ分解成Ⅰ<sub>1</sub>和Ⅰ<sub>2</sub>,自制传票,Ⅰ<sub>1</sub>摊入成本,Ⅰ<sub>2</sub>冲减自有流动资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业务素质不高,对逾期贷款银行要实行罚息及罚息部分不得摊入成本的规定不很了解外,还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息通知单上没有注明罚息部分及有关规定。如果银行对此予以改进,上述情况即可避免。目前大多数行处为了计算上的方便。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1991年第9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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