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了修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条文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但都存在一些问题.该类犯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而非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不能简单地一律认定为故意,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罚金数额仍然应遵循比例兼倍数制的计算方式,并对“生产、销售金额”的含义予以明确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78-79,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