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对信任的内涵和六维持质的涵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委托人信任信托公司意味着必须承受对方行为的风险和易受伤害性,因此信托公司的可信任性及善意则成为委托人在信托交易关系中作出理性决策时考量的重点。为此经历屡次整顿之后的信托公司应首先从多维角度培养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并应扩及公司内部和市场监管机构,才能使信托业持续规范地健康发展。
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15-22,共8页
Shanghai Journal of Economics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家族企业管理专业化路径模式与组织制度研究"(701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