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虽然具有遏制犯罪之效 ,但其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效益是无法证实或证伪的。当代报应观念早已抛弃等害报复而演化成了等序报应 ,而等序报应并不一定要求对杀人者处以死刑。立足于等害报复而为死刑所为的辩护 ,既不合乎当代报应观念 ,也无法解释对杀人者并非全部处以死刑的现实。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具有超然的不可剥夺性 ,废止死刑是保护作为人的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的直接而现实的要求。限制死刑的国际标准与中国的国情并不冲突 ,中国的死刑制度应尽快与死刑的国际标准接轨 ,这不但是必要的 ,而且是可行的。中国应该立即着手限制死刑 ,并在不久的将来废止死刑。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8-27,共10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