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的规定性决定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法性。但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 ,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范围和种类 ,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 ,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实行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和规范 :一、推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幅度 ,改变有关自由裁量规范过于宽泛、“自由度”过大的局面。二、通过行政复议等层级监督的方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三、强化行政程序 ,建立相关制度 ,促进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化。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