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已为我国民法学者所肯定,但对于习惯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具体适用及如何应用就多无叙述。《民法通则》对习惯是否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没有论及,这就造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怎么适用习惯以维持平等民事主体的平等存在困惑,本文拟从两个条件相似但结局相反的案例说明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适用习惯法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习惯法适用的程序和效力,研究习惯法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年第4期88-92,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