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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沉没是结果而不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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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一起货轮翻沉保险责任诉讼案。“辽丹344”轮在天气晴朗,海面无浪,离港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翻沉。保险人以港务监督局“推断”的沉没原因,以不适航为由提出拒赔。被保险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依据有关部门“推断其沉没原因系装载不当”分析意见,以不适航拒赔理由不足,应予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推断的结论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正确。这起诉讼案涉及到保险条款适用操作规则、诉讼双方论辩所采用的逻辑结构、法院审判逻辑结构、保险事故的原因与结果、保险道德与保险除外责任等问题,值得参考、研究和借鉴。
作者 偶见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C00期148-151,共4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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