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在当代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不高 ,学界对习惯之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首先考察了习惯之成为法律渊源的历史现状 ,并分析了其法源地位变化的成因 ,最后结合有关学说 ,对习惯成为法律的条件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本文认为 ,尽管 19世纪“法典万能主义者”曾一度否认习惯是一种法律渊源 ,但在世界法律发展史的其它时期 ,习惯一直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 ;虽然社会政汉、经济和意识形态等是影响习惯之法源地位的重要因素 ,但习惯之成为法律渊源的根本原因在于 ,习惯具有法的内在本质特性和外部形式特征。在习惯成为法律的要件问题上 ,“确信说”、“国家说”和“综合说”是不足取的。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64-67,共4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