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5年时间,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但遗憾的是此次会议仅把第26条第2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说此次修改未触及重要问题,难以解决急迫的现实问题。鉴于此,笔者就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保护范围、生态补偿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和意见,期望对再次修改该法时有所裨益。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1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