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富不过三代”不应是家族企业的宿命 ,继承法律制度应当在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其它国家的长子继承制不同 ,我国的继承制度有着更为平等的性质。这种平等的做法对家族成员来说可能是公平的 ,但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却是极为不利的。为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 ,本文认为 ,首先家族企业主应有效利用继承法的既有规则 ,用遗嘱或企业继承计划安排好“身后事” ;其次 ,对作为遗产的企业 ,在分割问题上应采取一些灵活性做法 ,以保障家族企业的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年第5期23-27,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基金
20 0 3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家族企业继承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