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程序在公正模式与效率模式之间有不同的选择 ,但行政听证程序却只有公正模式一种选择 ,而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公正模式则应为“初级公正”模式。我国行政听证程序适用的法定范围狭窄 ,其应然范围应当拓宽 ;这种应然范围的拓宽 ,所遵循的思路是正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宜窄不宜宽、非正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宜宽不宜窄 ,这既符合国外、境外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 ,又是我国行政听证“初级公正”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 ,需要根据适用听证行为所涉及利益重大或者广泛与否 ,区别不同行为类型以及同一类行为的不同情况 ,分别确定其是否适用听证程序。
出处
《北方论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52-156,共5页
The Northern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