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税收与税收权利的性质具有多维性 ,因而在强调对国家不同性质的税收权利应通过不同的制度来给予保护的同时 ,也不能忽视或漠视其他主体的相关税收权利 ,唯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类主体的税收权利和税收利益的平衡 ,才能在税收领域建立起和谐的“取予关系”。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72-79,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首届"全国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