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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主体应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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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7条第2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第4期57-57,共1页
关键词
抚养
探望权
父母子女关系
继子女
《婚姻法》
权利
适用
养子
义务
离婚后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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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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