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合理的竞技行为合法化的根据不能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和有层次的。我们主张“一体两翼”理论,也就是说,以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为核心,以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理论为两翼共同合理地构建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化根据。竞技中的伤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社会容许的危险范围内的竞技伤害行为,可以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二是超过了社会容许危险范围内的竞技伤害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88-93,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