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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子女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兼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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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但没有明确未成年子女权利主体的地位。正确地理解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明确未成年子女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才有利于整个探望权制度的构建, 才有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和探望权纠纷的解决。
作者 赵敏 余荣红
出处 《前沿》 2005年第5期144-146,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江苏警官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3

  • 1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2001(001).
  • 2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 3(日)利谷信义等编,陈明侠,许继华.离婚法社会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共引文献46

同被引文献30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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