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卫生法规不配套,立法相对滞后,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卫生法(试行)》已颁布试行了11周年至今没有“转正”,“实施细则”也迟迟未能出台;近几年虽然修改和制订了一批食品卫生标准,但由于食品加工业的迅猛发展,一些新型食品、保健食品、开发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大批涌现,且多数尚没有统一的卫生标准。这种立法的相对滞后性,法规体系的疏漏不全性,给日常的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食品卫生法规、标准,是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规范,是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依据,建议国家在总结11年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对《食品卫生法(试行)》加以修改。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1994年第5期303-304,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