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病人基于宗教信仰坚决拒绝手术输血,但医师为了挽救其生命还是给病人施行了输血手续——本案最大争论焦点在于当医疗行为关系到生死时,病人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应该受到尊重。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病人的上述意思决定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尊重,并且当医师的治疗方针与病人的意思有冲突时,医师应该说明治疗方针,使病人对治疗方针作出承诺与否的选择。患者的自己决定权与医师的裁量权的冲突一直引入关注,本案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3年第19期249-259,共11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