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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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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知”或者“应当知道”指的都是明知,因而属于故意的范畴,但“应当知道”容易误解为不知,而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应当引入推定故意的概念。
作者 陈兴良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80-84,共5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注解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2003年1月23日电讯[N].,.
  • 2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M].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46页.

共引文献21

同被引文献590

引证文献64

二级引证文献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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