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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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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必须结合诉的原因、诉的时机和诉的成本分析来判断。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但以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具备合法的诉的原因、成熟的诉的时机和合理的诉的成本,因此,具备行政诉讼法中的可诉性。
作者 谢红星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53-54,共2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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