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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制度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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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认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对对方主张事实的承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成立并非当事人举证或法院调查权的行使所致,而是单纯出自自认者的意愿,它内在包含了自认者的处分意志,再辅以诉讼中禁止“前后矛盾陈述”原则的强化,它就具备了超越证明的强力,而成为免除举证的依据,并孕育着不利于自认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
作者 贲小青
机构地区 南京师范大学
出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7期13-15,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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