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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93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兼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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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采用了“公务说”。由于公务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兼之现行刑事立法判断公务的标准具有双重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应当纯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将从事公务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增设社会管理组织人员的腐败犯罪,以弥补相关法条漏洞。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44-148,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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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谢侃.《对企业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要件的反思--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探讨[EB].http:∥www. bylw. com/mffblw/20034893645. asp,.
  • 6笔者认为裁判收"黑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裁判既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在受足协委托的人员.黑哨执哨裁判的行为,既无法律法规之授权,也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因此,黑哨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也认为脱离刑法规范立法原意或超出规范内涵的任意扩大解释,是对法律解释权的一种滥用,也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但最终,2003年1月底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以受贿罪(而不是检察院起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黑哨"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 7.《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Z].,..
  • 8因此,即便社会"权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利益潜力和诱惑力,因而也同样具有被寻租的可能,这类贿赂行为同样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道德风俗.如前述黑哨事件以及九运会期间的裁判丑闻就是新鲜的例证.但由于其实质上,只是一种行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和劳务活动.所以,黑哨执哨裁判的行为,既无法律法规之授权,也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因此,黑哨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Z].,2002年..
  •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Z].,2003年11月13日..

同被引文献58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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