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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费有时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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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Law博士:你好!我于2000年进入甲单位工作,2003年2月我调入乙单位,在转档案的过程中我得知甲单位并未为我缴纳养老保险。在甲单位承诺为我补缴的情况下,我将2000年以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先行转入乙单位。2005年7月我从乙单位处得知甲单位并未为我补缴养老保险费。现在我欲申请仲裁,但甲单位认为我在2003年2月已知其未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我若现在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第10期39-39,共1页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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