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局、委),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委):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2005年第11X期56-57,59,共3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