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一直以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对复审委员会作出 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审查中,法院多年以来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做出的合法性,并不涉及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实质性审查。但2003年的一起判决,却 打破常规,法院直接做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判决,并且通过内部规范的方式将这 一判决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的有类似判决作出。这种案件的判决方式在知识产权 界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专利权自身属性的 角度分析了产生分歧的根源,并提出了白己的解决办法。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5年第6期46-50,共5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