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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2005年8月3日 国税发[200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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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
出处 《商贸与会计》 2006年第1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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