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个生产差异化产品的寡头企业进行Stackelberg竞争,其中市场先行企业拥有一项技术从而可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本文分析了这种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如何转让以及技术转让与企业兼并之间的关系。我们的研究表明:(1)如果双重收费形式的技术转让切实可行,那么政府不应该同意企业兼并。但是,此时的技术转让却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2)在通过特许权法转让技术的情况下,技术授权既可能会提高社会福利又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政府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企业兼并。(3)固定收费方式下的技术转让一定能够提高社会福利,但是因为它可能会使得技术转让企业得不偿失,所以技术转让未必发生。究竟是否应该同意企业兼并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出处
《世界经济文汇》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45-55,共11页
World Economic Papers
基金
教育部“985工程”中国市场经济创新基地和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批准号:05JA790041)的支持,也感谢南开大学社科处的科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