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各国著作权立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以及“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型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成因,可以认定在所有规定了“网络传播权”的国家中,“发行”与“网络传播”行为必然是互不包容的两类行为,双方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香港屯门地方法院在“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中的判决混淆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在适用法律方面是错误的。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3期57-64,共8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第16号招标课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之子课题"网络技术与版权保护"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