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世界,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仲裁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双方当事人通过对仲裁的选择,便当然地排除了国家法院对其相互争议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们提请仲裁解决的纠纷,依照有关法律系属于不可仲裁事项。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国家法院对仲裁根本不能介入。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法院对仲裁及其裁决是保有某种程度的监督权的。就仲裁裁决而言,仲裁地国法院有权根据其本国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一项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以下简称被请求地国)法院也可以根据其本国法或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拒绝承认与执行一项已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361-374,共1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