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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益”与“社会关系”之间——对“犯罪客体”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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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社会关系”说和“法益”说为通说的前提下,应当从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将危险犯的特殊情况考虑其中,并将二者进行折中,以求达到“犯罪客体”概念的一致。即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与社会关系以及使二者处于危险状态的综合。
作者 马麟
出处 《理论界》 2006年第6期112-113,共2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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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苏]Н·А·别利亚耶夫,[苏]М·Л·科瓦廖夫 主编,马改秀,张广贤.苏维埃刑法总论[M]群众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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