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了解在监督中正确认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是否超登记范围。[方法]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在实际应用时存在的缺陷和医疗机构设置科目的随意性进行分析。[结果]医疗机构中诊疗活动超登记范围的现象很普遍,但在实际监督执法中很难认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结论]卫生部应制订界定明确、操作性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规定,要规范诊疗科目设置行为,才能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出处
《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CAS
2006年第3期61-62,共2页
Strait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