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学界在探讨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时,通常将网络服务商分为两类——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ICP通过互联网(通常以网站形式)为用户提供内容服务;ISP根据用户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的上载、存储、传输、链接或搜索等功能,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编辑、修改或选择。ICP同出版商一样,其版权侵权责任可适用版权法的有关规定;而ISP所提供的服务是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完成的,ISP对传输的作品的内容不知情,对传输行为也不直接进行控制。ISP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美国ISP版权侵权责任的演变和最终定位,正是ISP版权侵权责任复杂性的一个反映。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6年第5期54-58,共5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