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问题,无论抵押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如何悬殊,抵押人的转让行为都应受到限制。对于法律强制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人仅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对于自由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是背信的恶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就不应阻碍和限制受让人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换言之,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无负担的抵押物所有权。反之,若受让人被视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则未登记抵押权如同已登记抵押权亦得对抗之。完善担保法抵押物转让制度,宜以德国、瑞士民法为借鉴,取消转让价款上的物上代位权而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
出处
《山东经济》
2006年第5期50-53,57,共5页
Shandong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