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公司法在多大程度上实施国家干预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国家干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和公司法的性质方面分析了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修改后的公司法所体现的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一是从总体上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的规定,减少了强制性规范的范围;二是区分公司类型,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实施不同程度的干预;三是在设计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时,导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
出处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104-109,共6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Edition of Social S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