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叔叔是某公司的保管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我叔叔月工资为1000元人民币。今年年初,公司因替另一家贸易公司担保被划走了巨额资金,因此发不出全额工资,便将贸易公司作为抵偿交来的200辆自行车,以每辆120元的价格,发售给公司职工,贷款从公司职工的工资中扣除,每个职工每月扣除人民币120元。我叔叔每月被扣除120元后,生活十分困难,便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公司全额发放人民币工资,但遭到了拒绝。请问,我叔叔应该怎么办?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03S期67-6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