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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社保基金要情将对负责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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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称,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出处 《共产党员》 2007年第02S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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