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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暂估入账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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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清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加上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因此,实务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
作者 刘桂华 梁影
出处 《活力》 2007年第3期64-64,共1页 Vi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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