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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邻接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兼论“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的虚无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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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作者 董皓 张樊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7年第6期41-45,共5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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