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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行政程序法的新疆域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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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是行政程序法的新疆域。行政协议应当是一种制度化合作,必须有实现合作的制度化平台即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协议法。在两者出台之前,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协议条例。等时机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其中涉及的实体内容主要规定在行政协议法中,而涉及的程序内容则主要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行政协议部分。
作者 何渊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22-29,共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07JC820015)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6

  • 1程宝山.再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2(5):98-102. 被引量:5
  • 2参见(德)平特纳:《德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 3参见(德)何意志(RobertHeuser)于1997年在澳门举行的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
  • 4该概念见张尚鷟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1页.
  • 5参见(德)哈德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50页.
  • 6[12]参见(台湾)张剑寒主编:《现代行政法基本论》,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291页、第292-295页.

共引文献7

同被引文献189

引证文献18

二级引证文献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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